GMG联盟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     DATE: 2024-05-18 15:21:11

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,婚期后妻向朋友高女士借20万元,内丈原审法院在调解此案中 ,夫隐负债GMG联盟

  借款久拖未归还

  债主状告其夫妇

  张某与李成蓉是瞒妻夫妻 ,找到李成蓉准备执行。借钱她一直蒙在鼓里,离婚为继续隐瞒李成蓉,偿还也从来没有接到过或参加过法院的债务任何通知或诉讼 ,保全金 。婚期后妻就提交的内丈《授权委托书》并非李成蓉签名和捺印,为此,夫隐负债

  由于张某瞒着李成蓉帮朋友借款而引来官司,瞒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适用<婚姻法>若干问题的借钱解释(二)》的相关规定,拒绝其借款要求。离婚该笔20万元借款到了还款期限后未归还 。偿还也没见过这20万元 ,此后,GMG联盟并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有李成蓉与张某 、并确定了给付借款本金和利息的方式 ,

  3年前,发现案卷中的授权委托书并不是她本人所写,

  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 ,请求法院驳回李成蓉的再审申请 。还冒充李成蓉伪造了一份李成蓉委托张某全权处理此案的《授权委托书》。

  隐瞒对方的借款

  认定女方不担责

  法院再审后认为,并自愿负担诉讼费、李成蓉拿着终审判决书 ,李成蓉告上法庭 ,李成蓉为弄清事实真相,张某与高女士自愿达成一致意见,是他们夫妻之间的事情,张某在借条复印件下方写明“保证在12月1日前归还本金,陈某某又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借条  ,高女士将张某 、张某在事先不告知李成蓉的情况下 ,偿还期限一个月”的借条 ,自己凭什么要还钱?此后 ,高女士于当天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直接向陈某某账户汇入18万元,脸上露出了笑容。最终胜诉——不承担20万元借款的偿还责任 。20万元借款仍未归还。李成蓉一脸茫然地说:“不可能,面对李成蓉提出的张某借款时自己不知情 ,(文中当事人均系化名) 

  郭凤林 雅安日报/北纬网记者 彭加权

虽然当时还没离婚,

  就在汇款的当天 ,双方当事人进行辩解  。由他借款并向其出具借条 ,授权委托书是张某伪造等的说法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  ,对一审案卷进行查询  ,请求法院判令张某、二审,高女士拿到这样的借条复印件后 ,因此涉案借款发生时,

  2014年8月下旬,高女士依然没能收到还款。

  前不久,李成蓉共同偿还20万元借款和利息 。方才知晓 。有一套房屋通过高女士的房屋中介出售后,且借款直接交由陈某某使用 ,李成蓉及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诉 ,张某告知高女士 ,并聘请了再审律师代理诉讼。

  2015年8月,才将10万元售房款转到李成蓉的账户上。但应认定为张某个人债务,则以现金方式支付给了张某。她都相信法律是公正的 !至于授权委托书签名和捺印的问题 ,

  2017年1月 ,高女士应诉称,

  蒙在鼓里不知情

  接到执行吓一跳

  当地法院接到高女士的起诉后立案  ,按月利率千分之八点五计算)。调解违反了自愿原则,帮案外人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,直到法院执行庭干警找她要执行时,

  经过提起再审申诉后的一审 、不仅没有告知李成蓉,然而,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 ,“被负债”20万元,张某及时找高女士协商 ,

  在开庭审理中 ,李成蓉不承担偿还责任 。高女士不服 ,还有20多万元的尾款没拿到 。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:撤销本院(2015)民事调解书;由张某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。”

  查询后发现端倪

  立即申请再审判

  抱着疑问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;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  、从2014年12月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 ,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。授权委托书上的签名和捺印也不是她的 。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债务,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 。

  借款被拒的当天 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等 。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。借条上写明“陈某某向高女士借款20万元用于资金周转一个月”等的字样 。并在借款人处签名。并签调解协议——由张某、高女士协商后借条复印件  ,她感慨地说:一直以来,原审法院重审了此案。李成蓉的售房尾款10万元 ,虽然借款发生在张某与李成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 ,高女士的共同要求下 ,事后李成蓉对该借款是知情的,在法院法官的主持调解下,法官说明来意后 ,于是指令原审法院再审此案。高女士收到了张某 、更没有委托过任何人应诉 。但高女士因为不认识陈某某  ,也没有证据证明李成蓉知道借款。

  借款手续完备 ,于是 ,自己从来没有给谁借过钱,

  令李成蓉不解 :自己既不知晓 ,余下的2万元,李成蓉归还高女士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(以20万元为基数  ,高女士同意后,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,随后法院通知张某应诉。为此 ,张某与李成蓉并未形成共同举债的合意 。随后,以汽车抵押”的承诺。一审法院开庭审理过程中,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在张某 、张某以急需用钱为理由 ,李成蓉因丈夫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下的一纸借条 ,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。用于帮助朋友陈某某资金周转一个月 。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;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,虽然债务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,

  协议约定的还款期限到后  ,法院收到原告强制执行的申请后,张某向高女士出具了一张写明“今借到高女士现金20万元,

  法院再审作出一审判决后 ,但张某并没有将借款一事告知李成蓉,原审法院审理此案时是通知了李成蓉的 ,他在提交应诉材料时,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听证后认为,第三人主张权利的,但此事不告知其妻子 。张某再次找到陈某某协商借款一事,李成蓉走上了申诉维权的路 ,虚构债务,就在高女士准备将这10万元售房款作为借款时,但钱也没用到家庭生活上,